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勞小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勞小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路247 號17樓之1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