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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對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確認對聲請人即被告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對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為訴訟告知。然查,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所有土地並非原告訴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土地範圍,本件訴訟之裁判效力本不及於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是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被告之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又其等私法上之地位亦無因原告或被告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將致受不利益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對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為訴訟告知,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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