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對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確認對聲請人即被告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對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為訴訟告知。然查,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所有土地並非原告訴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土地範圍,本件訴訟之裁判效力本不及於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是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被告之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又其等私法上之地位亦無因原告或被告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將致受不利益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對訴外人蕭克賢、譚錦祥為訴訟告知,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