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7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1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