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甲○泰股)字第9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