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曾於94年及97年間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分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偵字第20820 號為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80小時社區處遇及本院以97年士交簡字第1089號判處拘役40日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8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10款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