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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8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8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前段增一字:餐廳內「和」朋友。

㈡被告前於民國93 年 間曾因酒醉駕駛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竟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8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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