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8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8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更正如下: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經本院以95年度湖簡字第1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於96年2 月12日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76 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兩者經減刑及定應執行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15日,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6年8 月24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前二罪接續執行,於97年4 月18日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