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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8,17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