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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俞慧君

即原告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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