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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俞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邱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愷雯、楊愷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上訴人於第二審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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