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愷雯、楊愷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上訴人於第二審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