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8,17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