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78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781號

原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告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

人     王憶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1、原告欄中關於「原告 河畔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2、三、本院得心證理由欄中2 、第1 行關於「經查河畔皇家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100 年1 月9 日選出第13屆原告管理委員」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查河畔皇家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第13屆原告之管理委員」。

3、三、本院得心證理由欄中2 、第9 行關於「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100 年1 月9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何違法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上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何違法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78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