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7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781號
- 原告
-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麗霜
- 訴訟代理人
- 卜至仁
- 被告
-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
人 王憶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1、原告欄中關於「原告 河畔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2、三、本院得心證理由欄中2 、第1 行關於「經查河畔皇家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100 年1 月9 日選出第13屆原告管理委員」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查河畔皇家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第13屆原告之管理委員」。
3、三、本院得心證理由欄中2 、第9 行關於「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100 年1 月9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何違法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上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何違法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