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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簡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俞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志華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勞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