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四七號
- 上訴人
- 林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以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