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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 原告
    賴姿伶
  • 被告
    拓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原   告 賴姿伶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拓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楊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9 月1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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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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