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葉寶桐
- 原告賴姿伶
- 被告拓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原 告 賴姿伶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拓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楊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9 月1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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