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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原告
賴姿伶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告
拓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楊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9 月1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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