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瑞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