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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美玲施月燿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原告
徐利華
訴訟代理人
陳𥛢霖
被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俊益
被告
陳梅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104 年度湖國小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二)被告應將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62 號訴訟繼續審理等語。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故本件應非得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又本件原告既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昭然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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