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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51號

返還短墊借支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51號

原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告
高鈺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短墊借支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李博文承受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於裁判送達後,始發現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起訴後,於審理期間變更公司負責人為李博文,並於106 年2 月10日變更登記,惟迄本院於107 年4 月3 日為第一審判決,均未曾聲明由李博文承受訴訟,有起訴狀、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裁判書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李博文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5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短墊借支款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