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徐利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𥛢霖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益
- 被告
- 陳梅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104 年度湖國小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二)被告應將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62 號訴訟繼續審理等語。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故本件應非得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又本件原告既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昭然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