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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255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25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俊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緯明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聲請人係主張為訴外人吳澄洋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相對人應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2/1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區段737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4樓之2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吳澄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部分聲請人訴之聲明係記載「吳澄洋」,惟依其起訴狀前後文義,此部分訴之聲明應為誤載,茲逕予更正),是聲請人起訴可得之利益,應包括其為公同共有之其餘繼承人可得之利益在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公同共有財產之全部計算,而非僅依聲請人之應繼分計算。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之系爭房屋104 年課稅現值資料,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02,172 元(計算式為:1,382 平方公尺185,501 元權利範圍82/10,000 =2,102,1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則為1,070,7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2,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25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