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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被告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計算利息之金額「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零肆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零肆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計算利息之金額,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9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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