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11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1191號
- 原告
- 世界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輝源
- 訴訟代理人
- 謝禎楠
- 被告
- 徐紹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6 萬1,750元之圖書一批,詎被告給付頭期款1,990 元後即未再支付,迄今尚積欠5 萬9,760 元,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雖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其並未為具體之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調查。依上開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9,7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