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8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831號
- 原告
- 羅遠文
- 被告
- 羅翎禎(原名羅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羅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於小額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