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李孝騏
- 被告
-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計算利息之金額「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零肆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零肆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計算利息之金額,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