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2號上 訴 人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櫂鴻即王正元 上列上訴人與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