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 上訴人
-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櫂鴻即王正元
上列上訴人與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上列上訴人與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