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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85號

原告
健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姿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應核定為新臺幣171,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惟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本件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70,100 元、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郵資100元、假扣押聲請費1,000 元,惟原告似針對同一筆貨款170,100元已對同一被告先聲請支付命令,經同一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現繫屬於本院106 年度湖簡字1086號,則原告針對同一貨款現繫屬於本院2 個案件可能為同一之訴,似應已先聲請支付命令部分才屬合法,而本件針對可能為同一貨款請求部分因起訴在後可能並非合法,惟若原告就本件若仍欲進行訴訟程序,依先程序後實體規定,仍需先繳費,但不見得最後可獲得勝訴判決,原告應自行斟酌或詢問相關規定後辦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