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巧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潭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9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