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彭若鈞律師
- 被告
-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2,794 元,並已繳納裁判費2,540 元,此有本院106 年4 月10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附卷可稽,惟本院於原告與被告調解不成立轉為簡易程序後,誤認原告起訴時未繳納並未裁判費,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又命其應補繳裁判費2,540 元,原告就該第2次之2,540 元顯有溢繳訴訟費用之情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2,540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