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 原告
- 刁詩紜即刁雨緹
- 訴訟代理人
- 趙耀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段誠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伯豪
- 被告
-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枝來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
王妙華律師
陳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聯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