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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原告
刁詩紜即刁雨緹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複代理人
黃伯豪
被告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

      王妙華律師

      陳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聯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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