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法官迴避時,請求以「高雄市○○區○○路 00 號」為住所地,嗣又更改為「新竹科學園郵局第 435號信箱」,惟本院依聲請人指示送達處所送達,均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本次聲請在住所欄位仍僅記載「均詳卷」,是原告住所實際上與未記載無異,且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揭說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