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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古振暉施月耀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法官迴避時,請求以「高雄市○○區○○路 00 號」為住所地,嗣又更改為「新竹科學園郵局第 435號信箱」,惟本院依聲請人指示送達處所送達,均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本次聲請在住所欄位仍僅記載「均詳卷」,是原告住所實際上與未記載無異,且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揭說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施月耀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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