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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世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5,6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