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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

原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訴訟代理人
莊德和
被告
黃宜敏
訴訟代理人
施景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0號(即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4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3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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