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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返還斡旋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江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虎臣間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6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斡旋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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