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江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虎臣間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