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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原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輔仁
訴訟代理人
莊德和
被告
李勤英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原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3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