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 原告
-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輔仁
- 訴訟代理人
- 莊德和
- 被告
- 李勤英
- 訴訟代理人
-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原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