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輔仁
- 被上訴人
- 顧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以一訴主張3 項標的,且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