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葉泓毅
上列上訴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查上訴人不服之範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