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蓉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