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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原告
潘婕心
被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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