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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古振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74號

上訴人
葉泓毅

上列上訴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查上訴人不服之範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7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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