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孟員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毅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