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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

原告
王勝忠
被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櫂鴻即王正元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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