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
- 原告
- 王勝忠
- 被告
-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櫂鴻即王正元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