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調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代 理 人 張立宇律師 相 對 人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租賃契約書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