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語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