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4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素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啟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