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員晉梅
上列上訴人與練炫村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湖簡字第636號
上列上訴人與練炫村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