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竹安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