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國正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經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因其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其上並無郵局存證信函之文號,亦無寄發日期之戳章或任何可資辨認之標示,是否確為已寄發之存證信函?顯非無疑,亦無從判斷與聲請人所提出退件信封影本之關連性。聲請人既未能提出證據以明,自不足認定相對人確有無法送達之情事。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