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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國正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經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因其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其上並無郵局存證信函之文號,亦無寄發日期之戳章或任何可資辨認之標示,是否確為已寄發之存證信函?顯非無疑,亦無從判斷與聲請人所提出退件信封影本之關連性。聲請人既未能提出證據以明,自不足認定相對人確有無法送達之情事。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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