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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馨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之理由欄內容,上訴人係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表示不服,然上訴聲明僅就本訴部分為上訴聲明,就反訴部分並未提出上訴聲明。又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為3,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尚欠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44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