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黃馨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之理由欄內容,上訴人係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表示不服,然上訴聲明僅就本訴部分為上訴聲明,就反訴部分並未提出上訴聲明。又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為3,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尚欠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