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