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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647號

原告
吳穉陽

上列原告與謝政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64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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