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6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647號
- 原告
- 吳穉陽
上列原告與謝政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